为什么要发行优先股?优先股发行条件《指导意见》第9条前段和《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写,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人计算.可以说,优先股我国完全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其特点是在股份和股本额两方面进行限制,而如上的大多数国家则只采取股本额进行限制.即便该做法的规制理由能够成立,这可能也会导致我国比其它”4家更严格的限制,如果再考虑《竹理办法》第32条规定优先股每股票而金额为100.诸多因素的限制使得我国公司以发行优先股方式融资的额度大为受限。
这一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优先股但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优先股比如美国的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对优先股的发行规模无任何限制。优先股美国的优先股不仅发行历史悠久,而且其优先股市场规模庞大、发行例多而活跃,优先股实践中亦曾出现优先股股本超过普通股股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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